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,增强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,保证决策的科学性、公正性,讲求实效,利于监督,保护群众合法权益,依据《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》(通政发[2006]65号),结合交通系统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各级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、交通公共服务企业是实施政务公开公示制度责任人。
第三条 政务公开公示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实事求是的原则。
凡涉及交通发展全局、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、重大事项、重要行政措施等,在颁布实施前,均应向社会公示,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。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、法律、法规相一致,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。
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:
(一)单位制定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;
(二)事关交通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;
(三)本地区交通发展规划;
(四)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情况;
(五)政府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;
(六)征地拆迁;
(七)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确定;
(八)推荐评选市级以上先进集体、个人、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;
(九)人员招考、录用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结果;
(十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必须公示的事项和其他需
要公示的事项。
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:
(一)单位门户网站;
(二)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新闻媒体;
(三)政务公开栏;
(四)其他公开形式。
第六条 各级交通部门和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,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,认真答复,并作出妥善处理。
第七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,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,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,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、公交、出租车、汽渡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。
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